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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04 09:29:51
来源: 开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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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开平市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4日


开平市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九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服务年”工作部署,促进我市纺织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将我市打造成为“先进制造强市”,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技术改造

支持纺织服装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新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700万元(不含税)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购置设备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后,按项目核定的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不超过10%予以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商务局)

二、助力开拓市场

纺织服装出口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境内专业性质展览会(不含针对消费者的、各类以零售为目的的展览会和展销会),对企业境内展览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人员和展品运输等费用)给予支持,每个展位(按标准展位9平方米计算)最高支持额为1万元,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支持展位不超过4个。

纺织服装出口企业参加《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线上境外展览会和线上境内专业性质展览会的(不含针对消费者的、各类以零售为目的的展览会和展销会),对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额为1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商务局)

三、防范国际贸易风险

支持纺织服装企业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当年或上一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向具有国家认可合法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不含平台类保险),并已经实际缴纳费用的,根据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所支付的保费,给予企业保费金额1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资金最多为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商务局)

四、降低社保负担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纺织服装企业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参保单位统一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20%。纺织服装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五、鼓励参加国际工业设计比赛

对参加国际工业设计比赛获得IF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的开平选手,给予10万元补贴。对获得IF产品设计奖、红点奖的开平选手,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工商务局)

六、给予科技保险补助

对通过“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项目融资并缴纳保险费用的纺织服装企业,在其按期结清本息后,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度的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工商务局)

七、鼓励清洁生产

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已获得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科工商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平分局)

八、支持校企合作

鼓励纺织服装行业企业(行业协会)与高等院校(包括高级技工教育学校)设立奖学金,开展“订单式”培养合作,培训对象毕业到企业(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就业的,按照硕士研究生(全日制)1.5万元/人、本科生(全日制)1万元/人、大专生(高级技工班毕业生)0.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行业协会)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

九、鼓励培育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纺织服装企业从江门市外、国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服务满一年的,按每引进一名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和5千元补贴。对出资培养国际认证高技能人才的纺织服装企业,经评估认定后给予企业资金资助,每人资助1万元。对我市纺织服装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

本措施涉及的有关配套政策规定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出资的,按照江门市有关标准和要求执行,相应经费由市县两级按规定比例共同分担。

奖励项目与江门市、我市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条款的适用性由对应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奖励的具体申请及兑付方法由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牵头另行制定。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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