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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开平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2 00:00:00
来源: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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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开平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翠山湖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开平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开平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

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企业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现有工业企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奖励对象为我市工业企业自201211日起实施,20141231日前完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增资扩产项目。

重点扶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以及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包括:纺织化纤、水暖卫浴、食品工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五金机械和新材料产业等)。

第三条 增资扩产项目扶持奖励条件。

(一)增资扩产企业要依法在我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非淘汰类项目。

(三)企业增资扩产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要到经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四)不支持当年已获得市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第三章 扶持奖励方式

第四条 市本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300万元增资扩产项目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其中500万元专项用于对增资扩产项目新增税收给予奖励,800万元专项用于对增资扩产项目给予专项贴息或补助。

第五条 增资扩产项目扶持奖励方式。

(一) 对增资扩产项目新增税收给予奖励

自增资扩产项目投产年度起,企业每个申报年度缴纳“三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市库留成部分环比增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对“三税”新增入市库留成部分,按前三年不高于50%、后两年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专项奖励。

上述对单个企业的新增税收奖励每年最高限额为50万元。

(二) 对增资扩产项目设立专项贴息或补助

对增资扩产项目设立专项贴息或补助,用于对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新增贷款给予专项贴息,或对增资扩产项目进行技术改造给予专项补助,企业的同一增资扩产项目只能享受专项贴息或补助的其中一种。

1.设立专项贷款贴息。对企业用于增资扩产项目的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额给予不高于50%比例的专项贴息,在贷款期限内,企业可每年申请一次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单个企业的专项贷款贴息每年最高限额为50万元。

2.设立技术改造专项补助。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增资扩产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大小,实行分级别一次性补助:

项目投资额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技术改造专项补助;

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不高于40万元的技术改造专项补助;

项目投资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技术改造专项补助;

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技术改造专项补助。

 

第四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请办理程序。

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专项扶持奖励资金。

(一)企业向市经信局申领并填写《开平市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有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请同时附上);

4.由经信部门出具的增资扩产项目技术改造备案或核准文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依法纳税证明或缴税凭证(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证明实际投资额的有效文件(如资产价值鉴定报告、工程决算报告等);

7.增资扩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材料;

8.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须同时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文件及当年的付息证明(复印件);

9.申请单位对申报内容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0.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以备审查。

(二)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复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扶持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企业。

(三)符合增资扩产项目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6月份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信部门要做好增资扩产项目的审核和跟踪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复核、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纳税情况。

第八条 受扶持企业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九条 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经信部门有权停止该企业享受专项扶持奖励的权利并追回已兑现的扶持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1.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有欠税行为;

2.经各级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定性为存在偷、骗、抗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3.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奖励资金;

4.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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