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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全面落实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4-24 00:00:00
来源: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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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落实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的实施意见
                                                         粤统字〔2015〕28号
各地级以上统计局: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是《统计法》对统计从业人员业务能力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基础和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初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在我省全面落实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年度清查制度, 组建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信息库。从2015年起, 省统计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省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清查工作,各市、县、区按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清查工作。省、市、县各级统计部门根据清查收集的资料组建形成本地区的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需要扩展本地区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信息库的范围和内容,将村委(居委、社区)统计人员的基本资料等信息纳入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信息库管理范围。
        二、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各级统计部门每年要根据本地区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清查的最新情况,对尚未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力争一个不漏地督促参加当年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协调做好条件合格人员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继续强化宣传,优化服务,动员更多具备相应条件的专业人员和在校学生参加统计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申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为我省统计工作储备更多的专业人才。
        三、加强对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的跟踪服务。各级统计部门要大力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出台切实有效措施,保障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的基本稳定。各有关统计部门要及时收集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变动信息,有效保障新入职的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及时对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信息库进行更新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其中,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每年接受2次以上且合计不少于18个课时的业务培训;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应每年接受1次以上且合计不少于6个课时的业务培训。各有关统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新入职和部分确需强化业务能力的统计人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四、认真督促检查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落实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各级统计部门结合本单位当年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将检查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到本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各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依法严肃查处乡镇(街道)或联网直报企业违反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行为,有效保障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落实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的工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细则,力争到2016年底全省基本实现所有乡镇(街道)和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
                    
  广东省统计局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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