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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7-17 20:53:2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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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工作指引》(江建〔2016〕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对开平市三埠街道荻海骑楼街及周边建筑修复与保护项目(二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开平市三埠荻海埠风采路、东堤路片区等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附件1)。

  二、征收目的:开平市三埠街道荻海骑楼街及周边建筑修复与保护项目(二期)建设需要。

  三、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四、房屋征收部门:开平市人民政府三埠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平市人民政府三埠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征收实施时间、签约、搬迁、过渡期限:

  (一)实施时间:征收自开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签约期限:1个月,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搬迁期限:2个月,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由开平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一并作出适当的搬迁期限。

  (四)过渡期限:被征收人选择新建安置区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临迁过渡期为36个月;被征收人选择现房进行产权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调整为6个月。

  七、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工作指引》(江建〔2016〕100号)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八、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在规定的签约和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如期搬迁。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开平市人民政府三埠街道办事处报请开平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开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咨询、提交意见、集中签约地点:荻海埠项目征收办公室。


  附件:1.三埠街道荻海骑楼街及周边建筑修复与保护项目(二期)范围拟征收界线图

             2.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平市三埠街道荻海骑楼街及周边建筑修复与保护项目(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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