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口镇各用人单位: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和劳动者生命安全,实现安全有序复工复产,2月10日0时以后,全镇用人单位复工复产实行提前报告制度。各用人单位要根据自身防控疫情的实际能力安排复工时间,并至少提前2个自然日向水口镇经济促进局进行报备申请。2月8日后自江门以外地区回来开平人员,及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或“与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已在当地隔离,有健康证明,回来水口后还要向当地村(社区)报告,再自行组织居家隔离14天之后无异常情况由水口相关村(社区)出具《解除医学观察告知书》。
用人单位需使用“疫情防控平台(“钉钉”平台)”加强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对外地返水口企业员工信息采集和管理,完成疫情信息采集和数据报送工作。各申请复工企业必须完备以下复工相关表格资料,措施要求等,以及完成企业全体员工下载使用“钉钉”APP,申请后,经确认符合复工条件,企业方可复工。
企业复工后每日需通过“疫情防控平台”于当天16:00时前上报每位员工的健康状况。(员工下载安装“钉钉”APP自行上报)。
企业复工报备资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上交:
1、水口镇政府二楼招商办冯小姐 、何小姐,电话:2712655;
2、水口镇政府二楼统计办潘小姐电话:2738237。
3、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疫情防控平台或者把资料打印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1524541492@qq.com 或panweijuan16@qq.com或523343840@qq.com。
水口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2日
报备资料下载(请扫以下二维码):

关于开平市用人单位复工复产的通知
一、复工复产报告对象我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及在建建设项目,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二、复工复产的条件用人单位满足以下4个条件,方可复工复产:(一)防控机制到位。建立疫情防控内部责任机制和应急预案。(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职工健康监测措施健全,建立“一人一档”建档分类筛查机制,已有效规劝来自或去过重点疫情地区的员工留在当地暂不返岗复工。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或“与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员工,应取得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解除医学观察证明或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三)设施物资到位。卫生防护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齐备,做好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四)内部管理到位。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并按规定上报情况,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复工复产上岗前开展个人防护知识全员教育,落实《公众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南(企业年后返工人员)》的“8个一”要求。
三、提前报告的程序准备复工复产的用人单位,须至少提前2个自然日向所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具体报告部门名单及联系方式附后)。报告时提供如下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开平市疫情防控期用人单位复工计划表》;(三)《复工疫情防控承诺书》;(四)《开平市务工人员疫情防控记录表》;(五)疫情防控内部机制和应急预案;(六)卫生防护用品(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清单及照片、办公场所现场照片。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用人单位经与报告部门联系后,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网上提交以上资料,不一定要到现场办理。有关表格及资料样式可向报告部门索取。报告资料经我市有关单位查阅(必要时可到用人单位现场查验),确认符合复工复产条件并回复后,用人单位方可复工复产。未经回复,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复工复产,否则可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复工复产后的监管用人单位复工复产后,应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其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是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江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告知书》要求,落实有关防控工作,按时向所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指定的联系单位或工作人员动态报送有关情况,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管。用人单位因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疫情防控有关要求,造成相关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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