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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01-16 00:00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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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进一步提高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江门市专利资助有关办法和开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发展的决定》(开委[2006] 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无偿资助,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中国知识产权局和外国(地区)专利局授权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凡开平市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和开平户籍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报资助。

 

    共同专利申请人中的第一人为上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专利资助范围

 

    (一)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国内发明专利的实审费;

 

    (二)获中国知识产权局或外国专利局授权的本市专利申请;

 

    (三)获国家、省、市专利专项奖或专利试点、示范、优势、先进企业。

 

第四条 资助标准(人民币):

 

    (一)申请费、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二)国内专利授权后,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6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三)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视专利对国内的贡献,每件资助1000020000元;其它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10000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以上资助对每个单位(个人)每年仅限于两个国家或地区,且资助不超过两件。如获省或江门市资助,本市则不再重复资助。

 

    (四)专利项目实施:

 

     1、获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先进企业的一次性资助知识产权机构建设费2万元,如获省或江门市资助,且标准高于本市的,本市则不再重复资助;

 

     2、获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每件分别奖励8万元和3万元,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每件分别奖励3万元和1万元,如同一专利分别获国家、省级专利奖的,则按国家级给予奖励;

 

     3、对本市专利(包括合作、转让,产权属开平的),具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潜力大的,根据其实施情况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条件

 

    (一)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户籍在本市的个人;

 

    (二)申请资助期间无专利产权争议,无法律纠纷。

 

第六条 专利资助资金从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支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申请费、实审费资助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开平市专利申请费、实审费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

 

    3、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专利授权后申请专利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1、《开平市国内外授权专利资助申请表》;

 

    2、专利权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以上材料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并提供相应原件以供核对。

 

    (三)专利项目实施申请专项资助,须提交《开平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费的申请应在专利申请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自告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领取或未提交拨款银行账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申请资助。

 

第九条  凡参加优惠、免费专利申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专利获授权后两个月内将专利权证书复印件交开平市知识产权局以便统计、管理,如不配合,将不受理其后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部追回,并追究其民事责任。对骗取资助的专利申请单位、个人,将拒绝受理其后的专利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授权的不属此资助范围。市科学技术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开平市专利申请资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平市科学技术局和开平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市科技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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