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变更 | 日常用语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信息修改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 | 3 ( 工作日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
实施主体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实施编码 | 12440783456183175Y4002014002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基本编码 | 002014002002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版本 | 24 |
---|
实施主体编码 | 12440783456183175Y | 网办深度 | IV级 | 委托部门 | 无 |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无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 |
---|
审批结果
无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受理条件
参保人缴费档次、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人群种类、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等内容发生变更。
材料清单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
依据文号 | 人社部令第14号 |
---|
条款号 | 第六条 |
---|
颁布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
---|
设定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
设定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依据文号 | 粤人社规〔2016〕1号 |
---|
条款号 | 第十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实施日期 | 2016-01-13 |
---|
条款内容 |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信息登记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信息登记表》移交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并办好资料交接登记手续。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设定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依据文号 | 粤人社规〔2016〕15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实施日期 | 2017-02-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清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个人账户合并由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
---|
设定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依据文号 | 粤人社规〔2016〕15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实施日期 | 2017-02-01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时,参保单位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及说明,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个人账户调整的相关凭证资料; (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对确需调整的,在60日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修改,保留调整前的记录,记录调整信息,将调整结果通知参保单位。 |
---|
设定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依据文号 | 粤人社规〔2016〕15号 |
---|
条款号 | 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实施日期 | 2017-02-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护照,且能够证明变动事项。若上述证件无法证明变动事项,需由公安派出所按规定出具相应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视同缴费年限等涉及养老保险权益信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审批认定的证明材料;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支付标准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主张所根据的文件、凭证等证据材料; (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复核,并在15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书面撤销原待遇核定结果,重新核定待遇支付标准,从应调整之月起补发、补扣参保人员待遇。 经审计、基金监督或者稽核内控检查发现需要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待遇支付标准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书面撤销原待遇核定结果,重新核定待遇并从应调整之月起补发、补扣参保人员待遇。 |
---|
设定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
---|
条款号 |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07-01 |
---|
条款内容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
实施依据
实施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 |
---|
依据文号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
条款号 | 第九条 |
---|
颁布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实施日期 | 2019-08-15 |
---|
条款内容 | 第九条 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时,县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开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开平市司法局)地址:开平市三埠街道港口路33号开平市司法局二号楼4楼电话:0750-2339792网址:http://www.kaiping.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路77号电话:0750-3535146网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