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日常用语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
实施主体 | 开平市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实施编码 | 11440783MB2C93555F4442189213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基本编码 | 442189213004 | 联办机构 | 医疗保障,社保基金,医疗保障 | 事项版本 | 12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783MB2C93555F | 网办深度 | IV级 | 委托部门 | 无 |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无 |
---|
审批服务形式 | 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
---|
审批结果
无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救助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
受理条件
在异地发生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刷卡结算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
材料清单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1-10-01 |
---|
条款内容 |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
---|
设定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
---|
条款号 |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1-10-01 |
---|
条款内容 |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
---|
设定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1-10-01 |
---|
条款内容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
---|
设定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
---|
条款号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1-10-01 |
---|
条款内容 |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 在境外就医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纳入的。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设定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1-10-01 |
---|
条款内容 |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
---|
设定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
---|
条款号 |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1-10-01 |
---|
条款内容 |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
---|
设定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
---|
条款号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1-10-01 |
---|
条款内容 |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地级以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
---|
设定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1-10-01 |
---|
条款内容 |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 |
---|
设定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1-10-01 |
---|
条款内容 | 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地级以上市规定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生育津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
---|
设定依据10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1-10-01 |
---|
条款内容 |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
---|
设定依据1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1-10-01 |
---|
条款内容 |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或者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提供的材料,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执行。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全省清单基础上进一步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施一次告知、一表受理、一次办好。 |
---|
设定依据12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
依据文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21-10-01 |
---|
条款内容 | 职工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开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开平市司法局)地址:开平市三埠街道港口路33号开平市司法局二号楼4楼电话:0750-2339792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路77号电话:0750-3535146网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