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 | 日常用语 | 工伤认定申请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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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工作日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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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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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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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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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783557281313N4002014007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无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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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7004 | 联办机构 | 无 | 事项版本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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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783557281313N | 网办深度 | IV级 | 委托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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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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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通办 | 全部境内地区 | 全程网办 |
跨境通办 | 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 全程网办 |
省内通办 | 查看区域 | 全程网办 |
市内通办 | 查看区域 | 全程网办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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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就近办 | 业务系统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厅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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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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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其他 | 认定工伤决定书(模板).pdf | 认定工伤决定书(样表).pdf | 无电子证照 |
2 |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其他 |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模板).pdf |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样表).pdf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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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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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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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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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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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人社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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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白表格 示例样本 | 来源渠道 |
2 |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 原件:0 复印件:1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无 | 来源渠道 |
3 |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 必要 其他要求 | 无 | 来源渠道 |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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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0年国务院令586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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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五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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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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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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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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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开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开平市司法局)地址:开平市三埠街道港口路33号开平市司法局二号楼4楼电话:0750-2339792网址:无
行政诉讼
部门: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路77号电话:0750-3535146网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