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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月山镇河道支流清漂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5-08-26 09:3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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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河流管理范围内水上漂浮物和积存垃圾的清理,切实保护水环境安全,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要求,根据(江河长办〔2025〕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清漂保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目前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确保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到位,以及镇委、镇政府对全镇水域水面漂浮物和河流积存垃圾整治的部署要求,按照“部门牵头,属地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组织第三方清理单位及属地村(居)委会对属地河流水面漂浮物和河流积存垃圾开展清理行动。

二、整治目标

1.全面清理打捞专项行动范围内水面水浮莲、塑料袋、泡沫箱、水面垃圾等漂浮物,清理漂浮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同时,全面清理河流管理范围内垃圾堆放点和积存垃圾。

2.强化管理,健全机制。加快健全镇河道保洁长效机制,加强河道日常保洁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水面巡查制度,形成“竖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化管理体系,提高河道保洁水平。

三、清漂区域

月山镇主要河流的干流(潭江流域支流新桥水段、月山水段、月山水支流北一北二河段、二七河段、镇海水支流丽洞水段)及月山镇支流河涌。

四、工作分工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镇区内干流及支流水体水面漂浮物清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保持河道的干净整洁。

各村(居)委会是辖区范围内支流河涌水面漂浮物清理、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水面漂浮物的清理、打捞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月山镇主要河流的干流(潭江流域支流新桥水段、月山水段、月山水支流北一北二河段、二七河段、镇海水支流丽洞水段)由开平市河长办统一聘请第三方单位进行清理,其余支流河涌由所在村委会负责清理。

五、清漂细则

1.河岸线(按巡查时水位为准)边伸向水面杂草,每月至少清理一次;对河道两旁、河底浮面垃圾、水域两岸边坡、岸边和桥墩以及死角地方的废物、河堤非人为种植的小树、杂草及时进行保洁清捞工作。

2.河道水面无漂浮垃圾、异物、水生植物;新产生的零星水面漂浮物之间的距离应大于30米;河涌沿线滩涂每10米范围内零散垃圾应少于3件,水面单独连片的水面漂浮物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达到“水面基本清洁,水流畅顺”的保洁标准。

3.河岸保洁:收集水域两岸边坡垃圾,巡回保洁,将垃圾转运至指定中转站;无漂浮垃圾;新产生的零星漂浮垃圾之间的距离应大于30米;河涌沿线滩涂每10米范围内零散垃圾应少于3件,达到“水面基本清洁,水流畅顺”的保洁标准;河道两岸绿化及生活垃圾的清理和收运,包含各河涌沿线河堤、埠头、挡土墙和石壁处垃圾及杂草杂树,并转运至中转站。

六、保障措施

1.总河长、河长、村级河长牵头,狠抓落实。严格执行河长制,按照属地(辖区)负责原则,总河长、河长、村级河长牵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作为全面推进河长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狠抓落实河流水面漂浮物和河流积存垃圾清理行动。

2.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查制度,督促相关村(居)委会认真开展河流水面漂浮物和河流积存垃圾清理工作。

3.强化考核问责。对治理工作认真,效果明显的村(居)委会进行表扬、奖励,对治理工作不认真、效果不明显的村(居)委会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加强宣传引导。各村(居)委会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发动力度,通过宣传横额、标语、公告等形式宣传水浮莲清理工作,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清理河流水面漂浮物和河流积存垃圾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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