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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南
发布日期:2015-10-21 17:12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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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南
 
一、事项名称:
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设定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并纳入低保救助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两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城乡居(村)民;
(二)尚有一定经济收入,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村)民。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低保待遇: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服从处罚或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有赡(抚、扶)养义务人且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的;
(三)有能力供楼,或有房屋出租,或居住中高档住房的;
(四)申请低保之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因家庭成员突发严重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导致贫困者除外);
(五)享受低保期间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高档用品的;
(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不主动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拒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七)提供虚假证明,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和人口变化情况,或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收入增加,但未据实申报的;
(八)不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低保管理机关核查其家庭收入的; 
(九)因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无特殊情况家庭每月用电量超过100度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十二)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法定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十三)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承包土地转租他人,或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
(十五)有家庭成员出境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旅游的;
(十六)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高价私人学校就读的;
(十七)有其他不应当给予低保救助情形的。

四、办理材料
(一)提供户口簿及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提供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疾病证明书、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三)家庭收入、家庭财政、家庭支出等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低保的城乡居(村)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或所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开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救济原因要详尽,理由要充足,并要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二)居(村)委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协助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初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和自然村张榜公示。
(三)镇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送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市民政局应在10日内对报批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济数额,将《申请表》一份留存归档,另一份发回报送单位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并同时下发《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保障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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