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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政策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审批指南
发布日期:2015-10-27 14:44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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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政策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审批指南
 
一、事项名称:
符合政策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
 
二、设定依据: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
有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规定的,应当先申请批准后才能怀孕、生育。特殊情况下未申请而怀孕的,应当补办手续,凡未经审批而再生育的,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提供资料:
(一)夫妇双方身份证;
(二)夫妇双方户口簿(婚姻状况栏要注明婚姻现状);
(三)《结婚证》;
(四)《计划生育服务证》(以及一孩生育证或收养证);
(五)孩子的《出生证》和户口簿;
(六)特殊情况的其它资料(如:《独生子女光荣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病残儿的医学鉴定等等)。
 
五、办理程序(由夫妻双方或一方办理,不能代办):
(一)怀孕前,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填写申请表并加意见(一式四份),有单位的还需各自单位加意见,然后到镇(街)计生办加意见并提交,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通知书》。
(二)怀孕3个月后至出生前,参加由镇(街)婚育学校举办的孕产班,时间附表。
(三)携带《孕产妇围产期保健手册》、《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通知书》和上述材料到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一式四份。
(四)携带《孕产妇围产期保健手册》、《同意生育二孩通知书》和上述材料到女方户籍地镇(街)计生办领证。
 
六、办理时间:
怀孕前申请,怀孕3个月后至出生前领证。
 
七、办理地点、工作时间:
   开平市蚬冈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开平市蚬冈镇兴华路3号),每逢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2:30—5:30)
 
八、联系电话:0750-252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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