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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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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江门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11-07
名称: 精准布控 部门联动 重拳打击“黑气”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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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布控 部门联动 重拳打击“黑气”

发布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

近日,我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联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开展打击“黑气”专项行动,成功查获一宗“黑气”运输车,现场查扣“黑气”343瓶。

根据收到的“黑气”线索,称有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去外地充装液化石油气并将在我市某个高速口驶出。为有效消除市民用气安全隐患,11月1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迅速组织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召开了“黑气”线索研判布控会议,对该车辆活动情况进行仔细分析,提前做好周密布控工作。

11月1日晚,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相关部门发现该车辆动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城管局迅速启动联合行动机制,于11月2日凌晨4时在高速路口进行布控,凌晨5时左右发现可疑车辆驶出高速,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跟踪拦截,在国道G325赤坎路段拦停车辆。经查检,该车辆装载着343瓶实瓶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其中5kg规格的1瓶,50kg规格的2瓶,15kg规格的340瓶。

目前市公安局依法对该运输司机行为展开刑事立案侦查,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城管局分别对车辆和气瓶进行查扣,并将所有黑气瓶转移到安全场所存放,再作下一步处理。

今年来,我市持续保持打击“黑气”高压态势,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违法充装、运输、储存、销售“黑气”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全市共查处“黑气”8起,累计查扣液化气瓶700瓶。目前,我市已形成了部门打击“黑气”快速响应机制,今后,将继续加大“黑气”打击力度,多部门联合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对涉燃气违法行为坚决进行严查严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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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请广大群众勿销售、储存、运输“黑气”,禁止使用“黑气”,保障自身利益安全。切勿以身试法,远离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充装的燃气。违反该条例,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呼吁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黑气”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0750-226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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