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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开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3007081798W/2024-0008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开平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4-04-30
名称: 4.5吨以上普通货物运输 记得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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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吨以上普通货物运输 记得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发布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

4.5吨以上普通货物运输

记得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4.5吨以上普通货物运输未取得经营许可及营运证,不但侵犯了广大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扰乱货物运输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影响行业稳定,而且因车辆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在营运中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案情回顾】

近期,开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开平市省道S274苍城路段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王某驾驶车牌号为粤J××××重型普通货车从开平市某公司装载废壳渣前往江门市,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王某提供相关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但其无法提供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执法人员通过运政系统进一步查询,发现该车辆未有相关货物运输许可信息。执法人员认为王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开展立案调查。

【法律分析】  

经调查,王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运输废壳渣并产生运输费用的行为,属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4.5吨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均需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王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依法被处以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温馨提醒】  

广大货运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联系方式  主办:江门开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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