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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开平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30070818278/2024-00123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开平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02-23
名称: 关于二次遴选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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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次遴选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22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任务清单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847号)》要求,结合项目实施实际,拟二次遴选一家实施主体,现发布第二次公开遴选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服务主体的公告,请符合条件的涉农经营主体积极申报。

一、申报认定数量及规则

旨在改善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加强品牌营销、联农带农和指导服务等工作,或提升粮油单产水平。

二、申报对象

参与遴选申报的农民合作社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换证过渡期间,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三、申报要求

(一)基本要求

参与遴选申报的农民合作社需符合“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规模适度、效益稳定、带动力强”的要求,申报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改善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加强品牌营销、联农带农和指导服务等工作,或提升粮油单产水平的绩效目标,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先给予支持。

(二)监管工作

项目遴选认定的农民合作社自愿接受农业主管部门指导,对于出现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兼并的、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的、拒绝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取消项目认定,对于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安全质量事故的、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等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认定。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根据本通知要求,如实提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主体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于2024年3月3日前向开平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含纸质及电子版,一式三份。

五、申报资料要求

1.申报合作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注册,无经营异常、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理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

2.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一年财务报表(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月报表)。

4.有固定的办公区及生产经营场所,提供规范的生产经营或管理等制度。

5.拥有与主营农产品所需的生产机械设备等资料,提供生产机械设备清单或照片。

6.申报建设内容计划科学、合理,建设项目内容和绩效明确,符合改善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提升内部管理和生产经营能力,加强品牌营销、联农带农和指导服务等工作,或提升粮油单产水平的绩效目标。

7.提供培训、荣誉、奖励情况,提供盖有评奖单位公章的证书,牌匾、奖杯及培训相关情况的截图、凭证。

六、评审认定

评审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认定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遴选认定能好中选优。评审结果在开平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主体。


附件: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主体申报表

    2.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培育项目实施主体遴选办法


(联系人:潘伟雁,联系电话:2303506)



开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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