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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3557281313N/2026-0012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05-11
名称: 关于《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江开人社工认〔2026〕建B162号)
文号: 江开人社工认〔2026〕建B162号 发布日期: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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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告(江开人社工认〔2026〕建B162号)

发布日期:2026-05-12  浏览次数:-

关于《认定工伤决定书》

送达公告


厦门泽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受理杨美玉提出杨美玉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因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江开人社工认〔2026〕建B162号)。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杨美玉于2025年6月13日09时40分左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情形。本局认定:杨美玉于2025年6月13日09时40分左右所受的1、左跟骨骨折;2、左足第五跖骨骨折;3、右外踝骨折(不完全);4、右足外侧楔状骨骨折(足);5、左小腿挫伤;6、左足皮肤裂伤;7、右踝挫伤为工伤。厦门泽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担杨美玉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1日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工伤决定书

江开人社工认〔2026〕建B162号

申请人:杨美玉

申请事项:工伤认定

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

建设单位:开平四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参保单位):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

伤者:杨美玉,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819**********,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川街乡川街村委会岔街村***号

职业或工种:普工

杨美玉于2026年2月4日就其受伤以厦门泽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单位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于2026年2月14日依法受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本局调查核实:

开平四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发包给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将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项目YK27+899~YK37+500及YK39+871~YK62+425路面工程分包给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施工,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将国道G325线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建工程YK27+899~YK37+500及YK39+871~YK62+425段水稳、沥青路面摊铺碾压工程(工程地点: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劳务分包给厦门泽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禧公司)施工,杨美玉由泽禧公司聘请在其承包的上述工程工地工作。2025年6月13日09时40分左右,杨美玉在泽禧公司承包的上述工程工地工作时被摊铺机压伤双足,随即就医。2025年6月28日杨美玉出院时被开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1、左跟骨骨折;2、左足第五跖骨骨折;3、右外踝骨折(不完全);4、右足外侧楔状骨骨折(足);5、左小腿挫伤;6、左足皮肤裂伤;7、右踝挫伤”。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杨美玉于2025年6月13日09时40分左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认定工伤情形。本局认定:杨美玉于2025年6月13日09时40分左右所受的1、左跟骨骨折;2、左足第五跖骨骨折;3、右外踝骨折(不完全);4、右足外侧楔状骨骨折(足);5、左小腿挫伤;6、左足皮肤裂伤;7、右踝挫伤为工伤。厦门泽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担杨美玉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一式六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局存一份,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施工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各一份。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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