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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开平市水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30070823879/2023-0025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开平市水口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6-19
名称: 水口镇执法普法小课堂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辑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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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口镇执法普法小课堂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辑

发布日期:2023-06-19  浏览次数:-

开栏语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等载体上,采用各种形式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

户外广告及招牌是城市景观的组成部分,一块好的广告牌能给观者带来视觉享受。但是,如果广告牌数量太多且杂乱无章,那反而成了一种视觉负担,严重影响城镇形象。

下面,水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推出户外广告设施辑以案普法小课堂,带大家学习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

法 条 链 接: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为应当遵守:

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将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设施设置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招牌。

罚则:

《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设置人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要求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设置人未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方式  主办:江门开平市水口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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