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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3MB2C9577XM/2026-0002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开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6-04-24
名称: 文旅普法|一文读懂旅游维权法律知识!导游这些行为已经违法了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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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普法|一文读懂旅游维权法律知识!导游这些行为已经违法了

发布日期:2026-04-28  浏览次数:-

五一长假出游季,跟团游本应省心又安心,可部分导游的违法违规行为,却让旅途糟心不已强制消费、擅自改行程、虚假宣传……今天一文讲清导游乱象,教你识破其中套路!

01
什么是导游乱象

导游乱象,是指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常见表现:强制消费、擅自变更行程、虚假宣传、违规执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02
源头陷阱:不合理低价游

“不合理低价游”是指旅行社等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合理的低价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骗消费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合理低价游”往往打着“低价”或“免费”的幌子,实际旅游过程中却暗藏陷阱,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出现导游辱骂、嘲讽游客以及诱导、强迫游客购物等现象。

这是所有乱象的开端陷阱,其背离市场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低价招揽游客,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靠不正当竞争扰乱旅游市场。

看似省钱,实则是“宰客”的开始!

03
典型套路

①强制/变相强制消费

♢恶劣手段:辱骂、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拒绝服务、中途甩团

♢变相逼迫:要求必须参加自费项目、不消费就补团费直接剥夺游客消费自主选择权,让旅途变成“购物之旅”

②无证带团・非法执业

♢未取得导游证私自带团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下承揽导游业务这类人员无正规监管,甩团、宰客频发游客合法权益完全得不到保障

③擅自改行程・恶意甩团

♢不按旅游合同履约:取消免费景点、压缩游览时间

♢恶意增加购物点、自费项目

♢因游客不配合消费,中途弃团、单方面终止服务,让既定行程彻底“变味”

④虚假宣传・诱导高价消费

♢与购物店串通勾结

♢夸大商品功效、虚构资质(谎称政府认证、免税正品、独家特供)

♢诱导购买质次价高商品、“三无”产品从中牟取高额回扣

⑤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过违规手段收取小费、回扣、差价侵害游客经济利益

04
遇到上述行为,这样维权最有效

①正面交涉旅行社,依法主张权益

第一时间对接报名旅行社,明确告知违规事实、直接提出合理维权诉求,全程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合同凭证等证据,要求旅行社妥善处理、承担相应责任!

②拨打12345热线,官方投诉

维权请拨打:0955-12345

拨通后清晰说明:事发时间、具体地点、涉事旅行社/导游信息、违规行为详情、你的维权诉求,并提交完整证据,直接申请监管部门介入查处,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普法课堂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0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出游提醒
01选择正规旅行社,查验合法经营资质
02签订正式旅游合同,保留好消费凭证
03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妥善保留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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