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卫生健康局
政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有效规范和顺利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确保无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既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第四条局各股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范围包括《条例》所规定的以任何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保密审查依据包括:
(一)《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
第七条保密审查时,应当确保所审查的信息内容及载体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凡是对外公开的信息均要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各股室拟稿人、负责人,局办公室保密员、负责人,信息发布分管领导要对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在发文审批表中的保密审查栏加具审查意见,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股室通过政务办公系统拟定需公开的信息,明确公开方式,注明信息来源和发布形式,并在发文审批表中的保密审查栏加具意见;
(二)承办股室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并加具意见;
(三)局办公室保密员进行保密审查并加具意见;
(四)局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并加具意见;
(五)信息发布分管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并加具意见。
第十一条对外发布或转载的信息,凡是未进行保密审查的,局办公室将退回承办股室重新审核;局办公室、宣教股要做好信息发布把关工作,凡是未完成保密审查程序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作技术性区分处理后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予以公开。技术性区分处理包括:
(一)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三)其他区分处理的方式。
有关处理结果应经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涉密的政府信息符合法定解密条件且需要公开的,应依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予以公开。
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市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单位意见,或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沟通。
第十五条要定期对本单位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信息进行解密清理,由具体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汇总后报单位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信息的;
(二)不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经督促整改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开平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开平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