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开平东华老年病康复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开卫医罚〔2024〕20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开平东华老年病康复医院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周旭东 | 身份证 | 440724***********2 | |||||||
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违法事实 | 卫生监督员检查发现开平东华老年病康复医院未在相应等级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活动、未依照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1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12日 | ||||||||
公示期限 | 12个月 | ||||||||
执法主体 | 开平市卫生健康局 | ||||||||
受委托单位 | 开平市卫生监督所 | ||||||||
备注 |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开平东华老年病康复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发布日期:2024-12-19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