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陈颖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开卫医罚〔2026〕08号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颖雄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 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 身份证 | 441424***********6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1月20日,卫生监督员检查发现陈颖雄存在在开平市翠山湖新区西湖一路3号1幢104铺位雅典口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 | ||||||||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针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从轻”裁量基准 | ||||||||
| 处罚类别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医疗器械;罚款50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9日 | ||||||||
| 公示期限 | 36个月 | ||||||||
| 执法主体 | 开平市卫生健康局 | ||||||||
| 受委托单位 | 开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平市卫生监督所) | ||||||||
| 备注 | |||||||||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陈颖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发布日期:2026-04-20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