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支持
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府〔2025〕4号
KPFG2025005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开平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资产办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5日
开平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为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开平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由政府或者国有企业统筹出资设立,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且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三条融资专项资金总额为5000万元。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稳步做大融资专项资金总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融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第一、封闭运作、政策扶持、循环高效”的原则。
(一)融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按季度建立扶持续贷企业信息库,制定每季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控制规模,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
(三)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7天(含7天),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回拨,保证资金的及时回笼,做到循环使用。
(四)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以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多个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需求时,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协调资产管理和金融工作的副主任、市资产办主任副主任,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资产办、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分行开平营业管理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开平市公有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有资本集团公司”)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开平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委会”),负责筹集融资专项资金、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统筹指导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库外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进入扶持续贷企业信息库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市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工作。
第六条金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金委办”),负责金委会日常管理事务,对每季度的扶持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和续贷计划进行审批,并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监管职责,对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督导。金委办可根据融资专项资金的实际运营情况授权市资产办出资的市公有资本集团公司下属公司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负责日常运营。金委办设在市资产办。
第七条市资产办出资的市公有资本集团公司下属开平市公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控咨询公司”)为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平台,负责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负责建立融资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制度,制定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管理细则,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及合同文本、申请表格等;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拨付、跟踪、回收等;设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每月书面向金委办报送资金使用情况;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对每季度的扶持企业续贷计划提出建议;接受金委会、金委办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市公控咨询公司与合作银行就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专项资金。合作银行和市公控咨询公司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章合作银行及义务
第九条市公控咨询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合作银行,由市公有资本集团公司报金委办同意后确定合作银行,并报金委会备案。
第十条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银行,具备相应信贷审批权限;
(二)与市公控咨询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及资金使用费的责任;
(三)愿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续贷服务,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及资金使用费的责任。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市公控咨询公司报送资金运行情况报告;
(五)不得就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向企业收取额外费用。
第五章扶持对象的条件
第十二条融资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工商登记的经营地址在开平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在开平市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合作银行获得个人经营性贷款且该贷款用于本人所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客户;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合作银行同意续贷,且银行同意为续贷企业、个体工商户出具相关的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三)属于扶持续贷企业信息库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六章资金额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四条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日综合收费率按当期有效的1年期LPR的4倍折算日收费率;且单笔资金使用时间不得超过7天(含7天)。资金使用费用在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前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按3天预缴,综合收费单笔最少以3天起计。在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前,企业、个体工商户按3天资金使用费直接预缴至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如实际资金使用天数少于3天(含3天),预缴的资金使用费不予退回;如实际资金使用天数多于3天的,合作银行按照实际使用天数,在资金使用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完成对实际资金使用费金额的核算,对超出3天的资金使用费用的部分,由合作银行在资金使用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支付,合作银行再另行向企业、个体工商户追缴该部分的资金使用费。
第七章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五条按季度建立扶持续贷企业信息库。合作银行按季度向市公控咨询公司提交拟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名录及用款计划。市公控咨询公司根据融资专项资金用款情况,对合作银行计划提出建议,并将拟申请资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提交市公有资本集团公司审核。市公有资本集团公司审核后报金委办审批,审批通过后,符合条件企业、个体工商户可进入扶持续贷企业信息库。
第十六条融资专项资金申请。扶持续贷企业信息库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一般于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平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平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融资及对外担保清单;
(七)《开平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委托划拨款授权书》。
第十七条融资专项资金初审。合作银行负责审查企业、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续贷条件,是否予以续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银行出具承诺书,在《开平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签字盖章。通过初审后,合作银行将相关材料递交市公控咨询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融资专项资金审核。市公控咨询公司自收到合作银行递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公有资本集团公司递交《开平市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审批表》,同时委托合作银行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划转预缴资金使用综合费用。
第十九条融资专项资金审批和划拨。属于扶持续贷企业信息库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市公有资本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融资专项资金回收。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归档。每笔业务完成后,市公控咨询公司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备查。
第八章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市公有资本集团公司每月、每季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向金委办汇报;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时,市公有资本集团公司应及时向金委办通报。
第二十三条建立定期审计机制。每年由金委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市公控咨询公司的运行情况、合作银行开展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当合作银行收到用于还贷的融资专项资金7个自然日内未退回续贷资金的,管理平台应当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预警,启动叫停机制。当融资专项资金启动叫停机制后,需经金委会同意后才能恢复本办法项下的续贷业务。
第二十五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对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采取虚报、瞒报、骗取应急资金的,一经发现,不再给予融资专项资金扶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合作银行出现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3.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按期收回,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
(四)对金委办、市公有资本集团公司、市公控咨询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金委办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金委会申请停止运行融资专项资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和设备抵押事项时,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支持。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开平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原《开平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开府〔202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KPFG2025005)开府〔2025〕4号(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解读文本链接: http://www.kaiping.gov.cn/kpszfw/zwgk/fggw/zcjd/content/post_3349763.html
图解链接: http://www.kaiping.gov.cn/kpszfw/zwgk/fggw/zcjd/content/post_3349765.html
音频解读链接: http://www.kaiping.gov.cn/kpszfw/zwgk/fggw/zcjd/content/post_33497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