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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普法⑭ | 非法狩猎“食野味”?阳春一男子被判刑又判赔
发布日期:2023-02-13 09:29:16
来源:广东省林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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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狩猎野生动物的手段层出不穷,尤其是鸟类,更是成为狩猎者心中的“热门”宠物。狩猎动物一时爽,殊不知一不小心就会掉进触犯法律的雷区!有些动物只可远观而不可亵玩,动歪心思将“黑暗之手”伸向野生动物,得来的将是法律的制裁。今天,本网带来一个阳春市法院审结的案例,让你了解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某为了满足自己的食欲和兴趣,于2004年至2021年期间在阳春市永宁镇某村的野外及河道,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捕猎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蛇类10条、鹰5只、大头龟4只,其他鸟类60只,杀害用于泡酒、食用或饲养用于观赏。

经鉴定,范某捕获眼镜王蛇、蛇雕、凤头鹰、领角鸮、黄嘴角鸮、大头龟等均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总价值至少为145150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阳春市人民检察院向阳春市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范某承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145150元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账户;承担本案司法鉴定费用20950元;在阳江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被告人范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范某的犯罪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破坏,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资源损害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请,判令被告人范某承担生态资源受损费用145150元、鉴定费20950元以及在阳江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获刑又承担生态损害赔偿,一方面能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提出赔偿损失诉求,让其受到刑事惩罚并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加大违法成本,以警示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让人们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不可为、不能为,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每个物种都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员,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案例,希望每位公民能树立法治意识,爱护动物,保护环境,崇尚自然,敬畏生命,拒捕拒食野生动物,人人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志愿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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