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两起非法捕鸟案件,当事人均被依法判处刑罚。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目前梅州行政区域全域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任何未经批准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均涉嫌违法! 2024年12月,谭某从浙江运载2只画眉鸟到福建,又在当地捕到3只。返回途中经过梅州大埔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这5只画眉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2.5万元。最终,谭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2024年10月至12月,孙某在自家果园架设捕鸟网,捕获的鸟部分自食,部分售卖或送人。2025年1月,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5只鸟类死体。 其中1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角鸮,其余4只也属于受保护的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孙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鸟,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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