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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贯彻〈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9-16 15:0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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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与制定目的

《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开府办〔2021〕3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四年多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同加强我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切实保障了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江门市于2023年2月印发《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江府〔2023〕9号)。

《原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该文件即将到期。若不及时作出制度安排,将面临管理依据缺失的风险。同时,原办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粮食安全治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为确保政策连续稳定、管理规范统一,并有效衔接原办法到期后的制度空白,亟须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在此背景下,开平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开平市贯彻〈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该《实施意见》旨在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上位法律法规,并切实参照《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开平市地方储备粮进行科学管理。通过明确管理边界与执行标准,从而更好地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稳定市场及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关键作用。

二、政策制定依据

本《实施意见》的制定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四)《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江府〔2023〕9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立足开平市实际,对储备粮管理的核心环节进行了明确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明确适用范围

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是指由开平市人民政府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粮食储备任务而储备的用于我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同时,开平市地方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即:凡《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未与上位法冲突且符合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际的条款,均适用于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

(二)细化贷款利息拨付标准

针对《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中“贷款利息据实拨付”的规定,开平市实行分类管理:静态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拨付;自主轮换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则按照开平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三)规范承储企业利润分配

《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承储企业税后利润需按特定比例上缴预算及发放奖金。结合开平实际,该条款不予参照执行,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统一按照开平市市属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自主轮换入库成本确定方式

明确自主轮换的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每次轮换入库的实际交易价格确定,以更贴合市场实际。

四、重点解读

(一)坚持“参照执行”的总体原则

《实施意见》确立了“凡《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未与上位法冲突且符合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际的条款,均适用于我市”的总体原则。这既保证了开平市与江门市在储备粮管理制度上的高度统一,又为开平市因地制宜解决实际问题留出了政策空间。

(二)三条“不参照执行”的现实考量

针对贷款利息、利润分配和入库成本三条“不参照执行”的条款,主要基于以下考量:一是开平市属国企的财务与薪酬管理体系具有独立性,需统一归口管理;二是自主轮换储备粮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入库成本,防范贷款风险;三是分类设定贷款利息补贴标准,从而延续目前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标准。

(三)关键环节要求

1.收储与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引入第三方检验机构验收;遵循保证数量质量、稳定市场原则,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储备规模的70%。自主轮换储备粮在任何时点的实物库存数量不低于承储计划的75%(成品粮油不低于90%)。

2.储存安全。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运营与商业经营严格分离,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防风安全制度。

3.储存年限。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各储备品种的储存年限一般为: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豆类及食用油脂不超过2年,大米、面粉、食用油等成品粮油(含小包装)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轮入的储备粮原则上应为当年或上一年生产的新粮。

4.动用与补库。完善监测预警与应急预案,动用方案需报市政府批准;被动用后须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5.财务与监督。实行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建立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发改、财政、审计及贷款机构将依法依责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

五、施行时间与附则

(一)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二)有效期限

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三)废止文件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21〕38号)同时废止。

(四)解释权归属

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五)政策调整原则

实施期间,若上级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江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江门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江府〔2017〕28号,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实施近五年,使我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规范、合理,有关部门和单位遵守和执行简便、易于操作,实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原《管理办法》于2023年1月实施期满,加上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粮食储备管理的政策措施,2019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法典》、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施行,原《管理办法》部分条文已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亟需修订;同时,国家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陆续出台了储备粮仓储管理、质量等方面管理的规章制度,需要据此对原《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一步进行完善,修订《江门市市储备粮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蓬江区、江海区储备粮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县(市、区)储备粮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自行制定。

三、《管理办法》框架结构

《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市级储备粮管理部门职责。

(二)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

明确了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和轮换具体要求和操作。

(三)第三章  储存

明确了市级储备粮承(代)储企业、储存管理、储存仓库、储存质量、安全制度等要求。

(四)第四章  动用

明确了市级储备粮动用预警、预案建设、动用等具体操作及补库要求。

(五)第五章  财务和统计

明确了市级储备粮费用管理、费用拨付、超支处理、贷款管理、入库成本、保管损失损耗和统计要求。

(六)第六章  监督检查

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监管部门职责、承(代)储企业配合监管的义务。

(七)第七章  法律责任

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监管部门、承(代)储企业等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第八章  附则

明确了社会责任储备要求,确定了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四、《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蓬江区、江海区储备粮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职能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等具体业务,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三)关于储备粮储存年限

储存年限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豆类及食用油脂不超过2年,大米、面粉、食用油等成品粮(含小包装)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

(四)关于储备粮轮换架空期

市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期轮换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五)关于储备粮代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市级国有粮食企业承储,也可以由承储企业委托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制定代储企业选定标准和原则,对委托代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

(六)关于储备粮储存保管要求

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储备粮,必须严格实行政府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业务分离,做到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可以实行市外异地储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七)关于储备粮动用要求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市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八)关于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

建立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九)关于审计机关监督职能

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十)关于社会责任储备

代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政策文件: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贯彻〈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开府办〔2026〕28号KPFG2026005)

图解:《开平市贯彻〈江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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