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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6 09: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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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为加强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主体的监管,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督促其落实各项防疫制度,促进动物防疫条件的不断完善。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年审时间

2024年3月底前递交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对逾期未按规定申请年审的养殖场,市农业农村局将进行名单公示,核查后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九十九、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年审要求

各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根据实际情况完成年审相关材料的准备。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2023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须经过属地镇街现场核查并盖章后方可提交。

四、镇街现场核查要求

1.防疫主体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重点了解生产经营情况,经营范围、经营场址、经营布局、生产设施设备和法人是否同营业执照一致等变更情况。

2.防疫主体动物防疫设施设备配备情况。重点查看无害化处理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和场区消毒设施配备情况,包含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和使用台账记录。

3.防疫主体动物防疫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查看防疫档案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配备、工作制度和防疫档案建立情况。

4.防疫主体环境卫生情况。重点查看清洗消毒情况,包括消毒、清洗台账记录。


附件:1.XX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2.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动物饲养场)

3.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4.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开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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