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受理时间及有效期 1.长期证受理时间:2026年9月28日起,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2.短期证受理时间:2026年11月12日至2026年11月30日,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2026年12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因数量限制不能全部准予许可的,按照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因布点数量限制不能准予许可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修订背景 2026年9月,我市印发《关于印发<开平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开应急〔2026〕19号)规范加强开平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持续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秩序,科学布局零售网点,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现状,全市共规划设置经营(零售)点71个。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颁布,2016年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经粤安监〔2015〕23号修改)及其他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主要内容 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点规划,科学构建我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秩序。本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涵盖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点的法律依据、布点目的及原则、设点要求、设点条件、颁发和管理要求等。 五、布点区域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我市审批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应设在开平市烟花爆竹禁燃区外的行政区域,即东起振华,西至东汇城,南起迳头,北至东乐村,包括祥龙片区、迳头社区部分区域以及各禁燃区域连接桥梁、道路以外的区域。 六、布点数量 根据开平市各镇(街)人口基数及分布密度、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历史销售数据及安全承载能力,经征求各镇(街)、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意见,全市共规划设置经营(零售)点71个(三埠街道4个、长沙街道7个、水口镇11个、月山镇4个、沙塘镇3个、苍城镇4个、龙胜镇4个、大沙镇3个、马冈镇7个、塘口镇4个、赤坎镇6个、百合镇3个、蚬冈镇2个、金鸡镇4个、赤水镇5个),其中,三埠街道、长沙街道、水口镇、马冈镇、赤坎镇设置长期固定烟花爆竹零售店为2个,其余各镇为1个,共20个;短期烟花爆竹零售点共51个;各镇(街)布点模式区域分配详见下表。 注:1、长期固定烟花爆竹零售店:三埠、长沙、水口、马冈、赤坎在统筹片区设置2个,其余各镇在圩镇或附近统筹片区设置1个; 2、旺季短期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长期固定店数量、区域之外的均为短期点; 七、设点条件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选址、经营环境必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要求,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点不超过2个,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最小距离为80m,通常情况最小距离为50m。 (二)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得在以下区域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 (1)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2)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桥下及涵洞内、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3)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4)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在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及周边50m范围内。 (5)在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博物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重点消防单位、交通枢纽等重要区域或设施边缘100m范围内。 (三)符合开平市烟花爆竹燃放以及行政许可要求的安全条件,经营场所优先选择独立建筑物。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
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三个务必”工作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三个务必”硬措施:即“严禁‘下店上宅’、严禁超量储存、严禁将产品摆放至店外、严禁在零售店(点)周边100m内燃放试放、严禁在禁放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务必专人现场盯守、务必严控进店人数、务必张贴‘五个严禁’警示标语”] (四)长期固定烟花爆竹零售店坚持高标准建设,应选在交通便利且周边建(构)筑物较少的位置,经营场所面积建议保持在80-150m²之间;短期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分散布设,建(构)筑物内经营场所面积建议保持在50-100m²之间。 (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须取得《烟花爆竹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并按期复训;销售人员须经过烟花爆竹危险性知识、消防、应急处置等安全教育培训; (六)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七)符合所在镇(街)的发展规划;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其他要求 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要亮证经营,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货源正规,须从开平市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产品包装须标注“个人燃放类”且等级为C级或D级,禁止A、B级),严禁私自采购、运输;要限时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自动失效,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注销;严禁在许可证载明地点以外存放、销售;严禁销售超标、伪劣产品。 九、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开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8月1日实施的《开平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施意见》同时作废。有效期内重大政策、禁燃区调整可临时修订,以最新规定为准。 咨询联系方式: 开平市应急管理局 0750-2215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