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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调整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费
撰写时间:2008-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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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调整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费
撰写时间:2008-05-10
来源: 4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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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国家有关政策,保障我市城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经市物价局组织价格听证并报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分两步调整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时间和标准如下: 开平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费两步调整方案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性质 污水处理费调整时间和标准
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009年1月1日起
生活用水(含公共用水) 0.50 0.70
工业用水 0.55 0.75
行政事业用水 0.65 0.85
经营服务用水 0.90 1.10
特殊用水 1.00 1.20
综合价格 0.60 0.80
注:第一步调整收费按2008年5月1日起的抄见水量计费;第二步调整收费按2009年2月1日起的抄见水量计费。
缴费计算公式: 缴费额=用水量×90%×单价。
调整后的生活污水处理费继续随自来水费征收。持有我市“低保证”的特困户可免征污水处理费,其他具体的收费政策详见开价函[2008]09号文件。 开平市物价局 开平市公用事业局
二OO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