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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参保缴费,守护职工权益,共建和谐用工环境——致全市用人单位的一封信
撰写时间:2026-04-2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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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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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参加社会保险,是为职工撑起一把“意外来临时的保护伞”,也是为单位筑起一道“防范用工风险的防火墙”。依法规范参保缴费,既能让职工在遭遇失业、工伤、疾病等困难时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也能帮助单位避免因参保遗漏或缴费不足而承担额外赔偿和法律风险。

一、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单位与职工“同步同保”

(一)全员参保,足额缴纳

只要是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确保参保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一致。

注  意:如因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需由单位自行补足。

(二)新入职员工“当月参保”

职工入职当月,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参保缴费。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也要及时办理增减员手续。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才生效。

注  意:职工发生工伤(工亡)的,单位应在其受伤(死亡)当月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月起方可停止缴纳。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二、规范特定人员参保,灵活就业者也能“工伤有保”

(一)可自愿为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本单位使用的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者(如超龄人员、实习生等),单位可自愿为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申报缴纳当月保费。

注  意: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期间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

(二)入职当日参保,不补缴不退费

建议在从业人员入职当日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不实施补申报、不补缴、不退费。

注  意:因工死亡人员,死亡当月应继续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月起停止缴纳,以保障待遇顺利核发。

相关依据:《关于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三、建筑项目按项目参保,一线工人“工伤全覆盖”

(一)项目参保全覆盖,两类人员分类保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项目用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注  意: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项目参保缴费;专业分包工程由专业施工单位办理参保缴费。

(二)开工前办结参保,凭证方可办施工许可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缴费,以“施工承包单位 + 建设项目”登记参保,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及规定比例核定缴费,一次性缴纳项目工伤保险费。

注  意: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提交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参保手续不全、安全措施未落实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参保覆盖全工期,动态管理不漏人

项目工伤保险覆盖施工全周期,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工程延期的,应在工期到期前及时办理参保期限变更。

注  意:项目施工期内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人员上岗前完成备案登记,确保所有现场务工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因人员流动而断保、漏保。

相关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工伤认定与待遇申领,关键节点要牢记

(一)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1.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治,保护现场,留存证据(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出勤记录等)。

2.事故发生后第1个工作日内,请向人社部门(“五邑人社”微信小程序)和社保经办机构备案,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资料。

3.单位超期未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配合调查取证,及时签收文书

社保部门调查核实时,请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材料。收到工伤认定相关文书,请及时签收。如果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就医规范要知晓,转诊转院须备案

1.工伤治疗应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可先到就近医院急救。非协议机构治疗的费用(急救除外),基金不予支付。

2.需到江门市外就医的,转诊转院须经本市二级及以上协议机构同意并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属户籍地或单位派遣地就医的,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转诊转院等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相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

五、严守法律底线,坚决杜绝欺诈骗保

(一)严禁三类欺诈骗保行为

1.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2.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伪造入职材料假冒新员工参保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3.将有劳动关系职工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二)欺诈骗保须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刑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范一小步,安心一大步!

我们呼吁全市各用人单位:请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范社保参保缴费,严守法律底线,坚决杜绝欺诈骗保行为。用责任和行动,为您的职工撑起一把坚实的“健康保护伞”,也为您的企业筑起一道稳健的“风险防火墙”。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