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用人单位执行高温津贴政策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每年6月至10月,开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均适用广东省高温津贴政策。
二、高温作业的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属于高温作业:
1.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
2.用人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

三、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1.按月发放:每人每月300元(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2.按天数折算:每人每天13.8元。
四、发放时间与方式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单独列明具体项目及金额。
五、清凉饮料不得抵充津贴
在高温天气期间(6月至10月),用人单位须免费向从事露天及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所提供的清凉饮料不得折算或替代高温津贴。


六、可按天数折算津贴的情形
劳动者当月因以下原因未能正常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津贴:
1.事假、旷工;
2.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
3.其他因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七、特殊用工情形下的发放规定
1.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
2.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
3.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按月全额发放。

八、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维权途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我局将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如双方存在劳动争议,也可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九、因高温停工、缩短工时被降薪的维权途径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如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向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50-2213982)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