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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依法规范用工,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是企业稳健经营的法治基石,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防范用工风险的关键举措。严格落实劳动合同订立、社保参保、薪酬支付、离职管理等法定要求,既能让职工安心从业、劳有所得,也能让企业合规运营、行稳致远。
一、用工30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有凭有据”
入职即签约,30天内须完成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应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核心条款,杜绝“事实用工、不签合同”。
注 意: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规范合同管理,杜绝违法约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约定违法违约金、违规试用期、放弃社保等无效条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注 意: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二、依法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离职手续“闭环规范”
解除/终止应当出具证明书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写明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注 意: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单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日内办结档案与社保转移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注 意: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三、入职即时办理参保登记,社保权益“不漏不断”
用工30日内参保登记
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全员参保、足额缴费。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动,也要及时办理增减员手续。
注 意:未按时参保、少缴漏缴社保费,职工发生工伤、生育等医疗费用,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四、健全薪酬制度管理,劳动报酬“足额及时”
依法制定薪酬制度,公开透明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制度的制定应当履行民主协商程序,明确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构成、发放周期与日期、加班工资计发标准、工资扣除事项等内容,并书面告知劳动者或向全体职工公示。
按时足额发薪,不拖欠不克扣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前提下,剔除加班费、特殊岗位津贴、福利待遇后,实际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记录至少保存2年备查,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最低工资规定》
五、严守试用期工资底线,试用期“有劳有得”
试用期必须发工资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以“试用”“处于试用阶段”为由不发工资。试用期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注 意:仅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合同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离职依法结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得拒付、扣减工资,应当按实际出勤天数足额结算。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六、严禁 “自离拒发工资”,离职当日“工资清零”
自动离职≠拒发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即享有获取劳动报酬权利,不得以“自离”“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付、克扣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足额结算劳动报酬。
离职当日一次性结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规范用工一小步,和谐劳资一大步!
我们呼吁全市各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严守合同订立、社保参保、薪酬支付、离职管理底线,坚决杜绝试用期不发薪、自离拒发薪、不签合同、不参社保、不出具离职证明等违法行为。以合规守护权益,以诚信赢得信赖,共同打造稳定和谐、公平公正的用工环境,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