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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格处罚十万元!这些红线别碰
撰写时间:2026-08-2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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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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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蚊虫活动正值高峰

登革热、基孔肯雅热

防控刻不容缓

清理积水、做好传染病预防……

不仅仅是健康提醒

更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下面通过典型案例

一起看清“两热”防控相关规定的

红线在哪、罚则多重

1.公共场所未配备或擅自拆除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设备。

案例简介:广州棠下街执法人员在巡查广州豫呈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要求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等设施设备,未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未及时清除积水、垃圾,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等,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经回访复查,发现该区域仍未及时清理积水、垃圾,仍未完善防蚊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广州豫呈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逾期不改的行为依法对其做出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处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2.单位或个人未清除积水、控制蚊虫孳生的。

案例简介:2025年8月19日,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对金湾区某企业开展传染病防控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宿舍楼下有不平整洼地,生活污水池的污水外溢到洼地,形成积水,积水可见蚊幼虫;该企业宿舍楼下的塑料盆、泡沫箱等容器有积水,积水可见蚊幼虫。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企业管理人员宣教相关规定,依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要求立即平整洼地,清除积水,消除蚊虫孳生条件,控制蚊虫孳生。

违反条款:《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处理依据: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案例简介:广州市沙东街对广东省广晟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所管理的物业小区天河山庄发现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经监测机构复查,发现天河山庄小区病媒生物密度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综合风险二级。执法人员针对广东省广晟城市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不改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违反条款:《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处理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4.学校、托育机构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要求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案例简介:2025年10月11日,阳江市阳东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学校开展“两热”疫情防控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校校内多处下水道沉沙池见有积水,实验楼旁一处下水道沉沙池的积水发现孳生有蚊幼虫,水面上方有成蚊活动。执法人员经现场取证并核实违法事实后,确认该校存在违反卫生管理规定、造成病媒生物孳生问题。阳东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校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

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体育场馆、监管场所、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五)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