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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乡镇(街道)实施消防行政执法的公告
撰写时间: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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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乡镇(街道)实施消防行政执法的公告
撰写时间:2023-09-2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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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乡镇(街道)实施消防行政执法公告


进一步健全我消防监管治理体系建设,完善消防监管机制和职能,切实提升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2021282号)、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和授权工作的通知》(粤消〔2022145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部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检查权委托各镇(街道)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

委托机关:开平市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委托事项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将下列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检查权委托上述受委托组织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部分处罚权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9.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10.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部分处罚权

1.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未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的:(1)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2)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的;(3)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2.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3.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4.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三)举报投诉

核查涉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室外消火栓,未按标准配置灭火器或防毒面具,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充电,以及违规动火作业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注:上述委托事项不包括法律规定的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执法对象不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机关承担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委托职权的法律责任,负责办理由此产生的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组织依委托开展消防行政处罚,承担因自身过错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委托期限

2023101日至2028930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申请在政府网公示《关于委托乡镇(街道)实施消防行政执法的公告》的函.pdf



开平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