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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2026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便民燃放点的通告
开府布〔2026〕2号
为营造春节祥和喜庆氛围,满足群众对传统文化的需求,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设置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便民燃放点,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地点
位于潭江大道江畔(起于金山大桥桥底沿潭江大道江畔往东180米,止于480米处,全长约300米),定位如下图。

潭江大道江畔
燃放点开放时间
从2月15日(年廿八)开始至2月23日(正月初七),具体燃放时间为每天的19时至23时。
三、便民燃放点管理要求
1.市民朋友在烟花爆竹燃便民放点燃放烟花爆竹需要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机动车辆请按规定有序停放,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措施;
2.便民燃放点区域及周边禁止无证销售烟花爆竹、无食品安全保障的食品和饮品以及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乱摆乱卖行为;
3.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
4.购买烟花爆竹时,请到有经营许可证的商铺购买,请勿购买来历不明的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
(一)不得在深夜燃放烟花爆竹,影响他人休息;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投射、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不得采用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六)烟花爆竹燃放完后要及时清理余火残片和垃圾杂物,请勿在现场逗留,及时离开。
五、其他事项
在便民燃放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需要遵守《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开府布〔2023〕71号)的规定(详见附件)。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附件: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pdf
开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