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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开市监罚送告〔2026〕101201号)
撰写时间:2026-10-12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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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时间: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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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6年8月24日依法对你作出《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6〕568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6〕568号),内容是:

经查明,根据《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粤07刑终255号),2023年5月19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你无视国家法律,以次充好,明知是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只而假冒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只予以收购、运送、屠宰并制作生猪制品在市场销售,你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生效证明》[〔2021〕粤0785刑初186号],该判决于2023年5月26日生效。

以上违法事实有《广东省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复印件1份、《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粤07刑终255号)复印件1份、《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生效证明》(〔2021〕粤0785刑初186号)复印件1份等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鉴于你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罚告〔2026〕56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健中、梁发业   联系电话:0750-2211248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三埠街道东兴中路18号3楼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