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圣柏卫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65019638G
法定代表人:陈志超
住所:开平市水口镇泮兴路A1-2第2幢第4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碱性表面清洗自动线旁有碱性废水未经任何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处理,通过水渠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同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厂外排水管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19104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厂外排水管排放废水的pH(10.6)和化学需氧量(179mg/L),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19104号监测报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现场证据照片及录像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月18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1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开环听通字[2019]1号),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事项,并于2019年2月21日在我局举办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超出席了听证会。经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处罚依据充分,你公司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7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9]14号)及其《送达回证》、《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开环听通字[2019]1号)及其送达回证、2019年2月21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以及你公司2019年1月23日提交的《环保听证申诉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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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圣柏卫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65019638G
法定代表人:陈志超
住所:开平市水口镇泮兴路A1-2第2幢第4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碱性表面清洗自动线旁有碱性废水未经任何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处理,通过水渠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同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厂外排水管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19104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厂外排水管排放废水的pH(10.6)和化学需氧量(179mg/L),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19104号监测报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现场证据照片及录像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月18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1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开环听通字[2019]1号),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事项,并于2019年2月21日在我局举办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超出席了听证会。经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处罚依据充分,你公司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7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9]14号)及其《送达回证》、《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开环听通字[2019]1号)及其送达回证、2019年2月21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以及你公司2019年1月23日提交的《环保听证申诉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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