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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平市汇晟纺织有限公司)
撰写时间:2019-04-1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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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汇晟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52BKR980

法定代表人:冯雄尧

住所:开平市第二(苍城)工业园四区1号之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2月21日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纺织品染整、洗水生产项目,尚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3月26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4月1日向我局撤销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18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9]4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公司2019年3月27日提交的《听证申请书》以及你公司2019年4月1日提交的《撤回听证申请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恢复原状;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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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平市汇晟纺织有限公司)
撰写时间:2019-04-15
来源: 本网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汇晟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52BKR980

法定代表人:冯雄尧

住所:开平市第二(苍城)工业园四区1号之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2月21日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纺织品染整、洗水生产项目,尚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3月26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9年4月1日向我局撤销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3月18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9]43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公司2019年3月27日提交的《听证申请书》以及你公司2019年4月1日提交的《撤回听证申请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恢复原状;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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