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达一织染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71863277F
法定代表人:吴忠强
住所:开平市蚬冈镇工业园B2区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标准排污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4081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标准排污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87mg/L)和生化需氧量(30mg/L),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408101号监测报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公司未按要求停止违法排污,视为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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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达一织染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71863277F
法定代表人:吴忠强
住所:开平市蚬冈镇工业园B2区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标准排污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4081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标准排污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87mg/L)和生化需氧量(30mg/L),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408101号监测报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期限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复查。如你公司未按要求停止违法排污,视为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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