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溢利达香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3980414262
法定代表人:梁达忠
住所:开平市塘口水边开发区6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你公司1t/h燃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H201900013-5(1)]显示,你公司1t/h燃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排放废气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56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规定的标准。根据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H201900013-5(2)]显示,你公司2#厂南面边界外检测点(下风向)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臭气浓度分别为26、25、26,3#厂西南面边界外检测点(下风向)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臭气浓度分别为27、27、26,均超过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H201900013-5(1)]、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H201900013-5(2)]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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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开平市溢利达香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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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你公司1t/h燃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H201900013-5(1)]显示,你公司1t/h燃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排放废气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56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规定的标准。根据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H201900013-5(2)]显示,你公司2#厂南面边界外检测点(下风向)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臭气浓度分别为26、25、26,3#厂西南面边界外检测点(下风向)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臭气浓度分别为27、27、26,均超过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H201900013-5(1)]、广东杰信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GH201900013-5(2)]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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