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3456180732X
法定代表人:杨泉锋
住所:开平市长沙良园路4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利用槽罐车将垃圾填埋场的渗漏液运输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三江路和开平大道交叉路口东北约100米处的地下市政管道进行排放。同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槽罐车排污管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302101号监测报告》显示,槽罐车排污管口排放废水的pH(9.3)、化学需氧量(4.86×103mg/L)、悬浮物(360mg/L)、氨氮(3.11×103mg/L)、色度(256)及总磷(28.5mg/L),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302101号监测报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向市政管道排放垃圾填埋场渗漏液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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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3456180732X
法定代表人:杨泉锋
住所:开平市长沙良园路4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利用槽罐车将垃圾填埋场的渗漏液运输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三江路和开平大道交叉路口东北约100米处的地下市政管道进行排放。同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槽罐车排污管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302101号监测报告》显示,槽罐车排污管口排放废水的pH(9.3)、化学需氧量(4.86×103mg/L)、悬浮物(360mg/L)、氨氮(3.11×103mg/L)、色度(256)及总磷(28.5mg/L),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302101号监测报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向市政管道排放垃圾填埋场渗漏液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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