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阮*(字号:开平市月山镇伟强电镀厂):
身份证号码:450***********8273
住址: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L21919377J
经营场所:开平市月山镇水四工业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4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及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开平市月山镇伟强电镀厂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厂废水标准排污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江)环境监测(2018)第J0604003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厂废水标准排污口排放废水的CODcr (194mg/L)和镍(1.01mg/L),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江)环境监测(2018)第J0604003号监测报告》及送样委托监测信息记录表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20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63号)、2018年7月2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7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阮*(字号:开平市月山镇伟强电镀厂):
身份证号码:450***********8273
住址: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L21919377J
经营场所:开平市月山镇水四工业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4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及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开平市月山镇伟强电镀厂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厂废水标准排污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江)环境监测(2018)第J0604003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厂废水标准排污口排放废水的CODcr (194mg/L)和镍(1.01mg/L),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江)环境监测(2018)第J0604003号监测报告》及送样委托监测信息记录表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7月23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20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63号)、2018年7月2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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