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福纤人造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633902309
法定代表人:张晓奇
住所:开平市水口镇水口工业基地C2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佛山市中科院环境与安全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除尘废气处理后采样口及热压废气处理后采样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佛山市中科院环境与安全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KJC-M201806109)显示,你公司除尘废气处理后采样口排放废气的甲醛浓度为30.4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佛山市中科院环境与安全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KJC-M201806109)、固定源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现场采样原始记录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烟尘(气)现场测试原始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8月3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2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80号)、2018年8月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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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福纤人造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6633902309
法定代表人:张晓奇
住所:开平市水口镇水口工业基地C2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佛山市中科院环境与安全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除尘废气处理后采样口及热压废气处理后采样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佛山市中科院环境与安全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KJC-M201806109)显示,你公司除尘废气处理后采样口排放废气的甲醛浓度为30.4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佛山市中科院环境与安全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KJC-M201806109)、固定源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现场采样原始记录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烟尘(气)现场测试原始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8月3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2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80号)、2018年8月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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