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干部出国(境)
和证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干部出国(境)和证照管理工作,根据《转发市纪委等单位关于干部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委办[2005]58号)和《关于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和证照管理工作的意见》(开委组[2013]13号)精神,制定本局干部出国(境)和证照管理制度。
一、出国(境)证照集中保管制度
(一)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的保管
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因公护照和通行证送办公室统一交由市外事侨务局集中保管;
股级及其他干部职工的因公护照和通行证送局办公室统一集中保管。
(二)因私护照和通行证的保管
1、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因私护照和通行证送办公室统一交由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股级及其他干部职工的因私护照和通行证统一交由局办公室集中保管。
二、出国(境)时间规定
1、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出国(境)时间和数次规定,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股级及其他干部职工每年出国(境)数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探望直系亲属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的要提供直系亲属及配偶子女证明材料,每年原则上不超过4次。
3、股级及其他干部职工特殊情况需出国(境)的,需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
三、干部出国(境)前后实行报告制度
除经审批同意使用因私出国(境)证照外,干部职工不准私自保存证照;每次出国(境)前必须填写《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表》上交局办公室存档。干部职工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当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持的证件交回办公室保管存档。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证件和回执单由办公室送市委组织部保管。
三、注意事项
1、干部职工出国(境)(非定居)回来后没有依时执行证照保管制度或报告制度的,经专职管理人员的督促三天内还未履行的,由局纪检组责令其三天内履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和报告制度。
2、干部职工在办理护照、通行证和签证手续时,邮寄地址不得填写本人的地址,必须填写环保局办公室的地址(开平市长沙卫民路10号),收件人写叶韶真,叶韶真收到护照、通行证后,按相关规定做好保管、领取等工作。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干部出国(境)
和证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干部出国(境)和证照管理工作,根据《转发市纪委等单位关于干部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开委办[2005]58号)和《关于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和证照管理工作的意见》(开委组[2013]13号)精神,制定本局干部出国(境)和证照管理制度。
一、出国(境)证照集中保管制度
(一)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的保管
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因公护照和通行证送办公室统一交由市外事侨务局集中保管;
股级及其他干部职工的因公护照和通行证送局办公室统一集中保管。
(二)因私护照和通行证的保管
1、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因私护照和通行证送办公室统一交由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股级及其他干部职工的因私护照和通行证统一交由局办公室集中保管。
二、出国(境)时间规定
1、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出国(境)时间和数次规定,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股级及其他干部职工每年出国(境)数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探望直系亲属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的要提供直系亲属及配偶子女证明材料,每年原则上不超过4次。
3、股级及其他干部职工特殊情况需出国(境)的,需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
三、干部出国(境)前后实行报告制度
除经审批同意使用因私出国(境)证照外,干部职工不准私自保存证照;每次出国(境)前必须填写《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表》上交局办公室存档。干部职工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当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所持的证件交回办公室保管存档。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证件和回执单由办公室送市委组织部保管。
三、注意事项
1、干部职工出国(境)(非定居)回来后没有依时执行证照保管制度或报告制度的,经专职管理人员的督促三天内还未履行的,由局纪检组责令其三天内履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和报告制度。
2、干部职工在办理护照、通行证和签证手续时,邮寄地址不得填写本人的地址,必须填写环保局办公室的地址(开平市长沙卫民路10号),收件人写叶韶真,叶韶真收到护照、通行证后,按相关规定做好保管、领取等工作。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