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黄*卿
身份证号码:440**********4428
住址: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你于开平市百合镇马降龙村委会鲤鱼尾从事种猪、肉猪养殖业。根据《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规定(2016年修改)的通知》(开府办[2016]52号)的规定,你从事种猪、肉猪养殖业的区域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对此,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送达了《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改字[2018]13号),责令你停止在开平市百合镇马降龙村委会鲤鱼尾从事种猪、肉猪养殖业的违法行为。
2018年7月27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对你在开平市百合镇马降龙村委会鲤鱼尾从事种猪、肉猪养殖业再次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发现你拒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0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改字[2018]13号)及其送达回证、2018年6月11日和2018年7月27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18年6月11日现场证据照片及录像、2018年7月27日现场证据照片、《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规定(2016年修改)的通知》(开府办[2016]52号)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18年8月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8月9日向你送达《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开环听通字[2018]2号),通知你有关听证事项,并于2018年8月16日在我局举办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及代理人庞卓出席了听证会。经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的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处罚依据充分,你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31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71号)及其《送达回证》,《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开环听通字[2018]2号)及其送达回证,2018年8月16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以及你2018年8月2日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0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黄*卿
身份证号码:440**********4428
住址: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你于开平市百合镇马降龙村委会鲤鱼尾从事种猪、肉猪养殖业。根据《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规定(2016年修改)的通知》(开府办[2016]52号)的规定,你从事种猪、肉猪养殖业的区域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对此,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送达了《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改字[2018]13号),责令你停止在开平市百合镇马降龙村委会鲤鱼尾从事种猪、肉猪养殖业的违法行为。
2018年7月27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对你在开平市百合镇马降龙村委会鲤鱼尾从事种猪、肉猪养殖业再次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发现你拒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8年6月20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环改字[2018]13号)及其送达回证、2018年6月11日和2018年7月27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18年6月11日现场证据照片及录像、2018年7月27日现场证据照片、《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规定(2016年修改)的通知》(开府办[2016]52号)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18年8月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8月9日向你送达《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开环听通字[2018]2号),通知你有关听证事项,并于2018年8月16日在我局举办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及代理人庞卓出席了听证会。经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的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处罚依据充分,你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31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71号)及其《送达回证》,《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开环听通字[2018]2号)及其送达回证,2018年8月16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以及你2018年8月2日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
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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