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赤坎威明洗水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849E
投资人:赵成欣
住所:开平市赤坎镇六中侧水电矢砂砖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纺织品印染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向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8月2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20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90号)及其《送达回证》、2018年8月2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0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赤坎威明洗水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849E
投资人:赵成欣
住所:开平市赤坎镇六中侧水电矢砂砖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纺织品印染加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向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8月21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20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90号)及其《送达回证》、2018年8月2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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