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牵牛生化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537311
法定代表人:李春球
住所:开平市沙塘镇表海工业区新科路一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9日,我局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排污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7)第09181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污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125mg/L)和生化需氧量(45mg/L),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7)第0918101号监测报告》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8月31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30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92号)、2018年8月3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即一千二百六十三元(¥1,2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0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牵牛生化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537311
法定代表人:李春球
住所:开平市沙塘镇表海工业区新科路一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29日,我局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排污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7)第09181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排污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125mg/L)和生化需氧量(45mg/L),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7)第0918101号监测报告》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8月31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30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92号)、2018年8月3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即一千二百六十三元(¥1,2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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