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茜安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557265321N
法定代表人:谢焕伟
住所:开平市长沙街幕村工业区安吉路6号一幢首层第5卡
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开设五金制品(销钉)生产项目,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也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及录像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8月3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8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开环听通字[2018]3号),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事项,并于2018年8月24日在我局举办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焕伟出席了听证会。经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处罚依据充分,你公司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2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74号)及其《送达回证》、《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开环听通字[2018]3号)及其送达回证、2018年8月24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以及你公司2018年8月6日提交的《提出听证要求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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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茜安五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557265321N
法定代表人:谢焕伟
住所:开平市长沙街幕村工业区安吉路6号一幢首层第5卡
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开设五金制品(销钉)生产项目,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也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及录像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8月3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8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开环听通字[2018]3号),通知你公司有关听证事项,并于2018年8月24日在我局举办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焕伟出席了听证会。经听证会后,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明确,我局作出处罚依据充分,你公司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2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74号)及其《送达回证》、《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开环听通字[2018]3号)及其送达回证、2018年8月24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以及你公司2018年8月6日提交的《提出听证要求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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