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恒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355N
法定代表人:胡宗伟
住所:开平市三埠区新港路106号之二(一照多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09103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厂界监测地点①排放噪声的修正值为66dB(A)、监测地点②排放噪声的修正值为63dB(A),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0910301号监测报告》、污染源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21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03号)、2018年9月27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9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恒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355N
法定代表人:胡宗伟
住所:开平市三埠区新港路106号之二(一照多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09103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厂界监测地点①排放噪声的修正值为66dB(A)、监测地点②排放噪声的修正值为63dB(A),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0910301号监测报告》、污染源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21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03号)、2018年9月27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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