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3456180732X
法定代表人:梁钱安
住所:开平市长沙良园路4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对你单位周边臭气浓度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PJCQ18072703)显示,你单位下风向监测点2#第一、二、三次监测的臭气浓度(25、25、24)、下风向监测点3#第一、二、三次监测的臭气浓度(24、23、24)及下风向监测点4#第一、二、三次监测的臭气浓度(21、22、22),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环境监测现场记录表及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PJCQ18072703)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9月25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21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06号)、2018年9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83456180732X
法定代表人:梁钱安
住所:开平市长沙良园路4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对你单位周边臭气浓度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PJCQ18072703)显示,你单位下风向监测点2#第一、二、三次监测的臭气浓度(25、25、24)、下风向监测点3#第一、二、三次监测的臭气浓度(24、23、24)及下风向监测点4#第一、二、三次监测的臭气浓度(21、22、22),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环境监测现场记录表及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PJCQ18072703)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9月25日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21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06号)、2018年9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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