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问题 | 答案 | 涉及事项名称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 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审批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审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期限),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审批自正式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审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期限),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在三十日内完成。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2 | 去那里找环评单位? | 为方便企业,约有60多家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在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留下联系方式,可在开平市环保局官网上查找,查找途径:开平市环保局官网http://www.kaiping.gov.cn/kphbj/→办事指南→在江门市备案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单,或者可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查找。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3 | 是否所有的项目都需要进行环评审批?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 | 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均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中报告书、报告表类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登记表类项目实行网上备案,可在开平市环保局官网http://www.kaiping.gov.cn/kphbj/→备案系统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4 | 去那里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咨询电话多少? |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平市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窗口咨询。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2208371(受理窗口)、0750-2208377(开平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0750-2290793(环评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5 | 去那里办理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管理股 (开平市卫民路10号开平环保局4楼)咨询电话号码:0750-2290793。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6 | 办理去那里办理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 申请条件:(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污染防治设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具备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4)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投入生产(运行)以来产生的危险废物已全部按要求妥善处置(已全部转移给有资质单位或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已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5)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 (8)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已自行完成水、大气环境保护设施的自行验收并编制完成验收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7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审批时间多久?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自受理之日起至出具竣工环保验收函件止8个工作日办结(不包括需要听证等特殊程序的时间)。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8 | 去那里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平市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窗口咨询。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2208371(受理窗口)、0750-2208377(开平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0750-2290793(环评股)。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9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间多久?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需要听证、专家审查、公示等特殊程序的时间)。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10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需要什么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11 |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需要什么条件 | 申请条件:1、制定封场措施,编制关闭或封场污染防治方案; 2、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需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通过环境影响报告的评审。 3、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 |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12 |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去那里办理 |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平市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窗口咨询。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2208371(受理窗口)、0750-2208377(开平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0750-2290793(环评股)。 |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13 |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办理要多久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内日办结(不包括需要听证、专家审查、公示等特殊程序的时间)。 |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14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需要什么条件 | 申请条件: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
15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去那里办理 |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平市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窗口咨询。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2208371(受理窗口)、0750-2208377(开平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0750-2290793(环评股)。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
16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需要什么多久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内日办结(不包括需要听证、专家审查、公示等特殊程序的时间)。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
17 | 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需要多久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内日办结(不包括需要听证、专家审查、公示等特殊程序的时间)。 | 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 |
18 | 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去那里办理 |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平市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窗口咨询。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2208371(受理窗口)、0750-2208377(开平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0750-2290793(环评股)。 | 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 |
19 | 办理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需要什么条件 | 申请条件:对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 | 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 |
20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办理要多久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内日办结(不包括需要听证、专家审查、公示等特殊程序的时间)。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 |
21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制定停运后的污染防治方案; 2)经营单位已经对相关设备、残留各类污染物进行了科学的、完善的处理,已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 3)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 排污单位填写《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申请表》并盖单位公章,说明申请原因和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的情况,提前三个月报恩平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环保局经现场检查,确认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部门予以批准。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 |
22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申请去那里办理 |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平市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窗口咨询。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2208371(受理窗口)、0750-2208377(开平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0750-2290793(环评股)。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 |
23 | 什么时候排污许可证核发要注销? |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24 | 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发(注销)去那里办理 |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平市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窗口咨询。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2208371(受理窗口)、0750-2208377(开平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0750-2290793(环评股)。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25 | 办理排污证核发(新申请),如需提交的监测报告,去那里找?有什么要求? | 有相应的CMA实验室计算认证的监测单位。如贵单位没有能力自行监测,也可以参考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数据查询-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中寻找。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26 |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 | 国家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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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问题 | 答案 | 涉及事项名称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 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审批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审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期限),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的审批自正式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审批前公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期限),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在三十日内完成。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2 | 去那里找环评单位? | 为方便企业,约有60多家有资质的环评单位在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留下联系方式,可在开平市环保局官网上查找,查找途径:开平市环保局官网http://www.kaiping.gov.cn/kphbj/→办事指南→在江门市备案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单,或者可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官方网站查找。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3 | 是否所有的项目都需要进行环评审批?如何确定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 | 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均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中报告书、报告表类须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登记表类项目实行网上备案,可在开平市环保局官网http://www.kaiping.gov.cn/kphbj/→备案系统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4 | 去那里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咨询电话多少? |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平市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窗口咨询。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2208371(受理窗口)、0750-2208377(开平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0750-2290793(环评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5 | 去那里办理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管理股 (开平市卫民路10号开平环保局4楼)咨询电话号码:0750-2290793。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6 | 办理去那里办理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 申请条件:(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污染防治设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具备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4)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投入生产(运行)以来产生的危险废物已全部按要求妥善处置(已全部转移给有资质单位或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已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5)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 (8)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已自行完成水、大气环境保护设施的自行验收并编制完成验收报告、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7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审批时间多久?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自受理之日起至出具竣工环保验收函件止8个工作日办结(不包括需要听证等特殊程序的时间)。 | 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8 | 去那里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平市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窗口咨询。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2208371(受理窗口)、0750-2208377(开平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0750-2290793(环评股)。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9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间多久?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需要听证、专家审查、公示等特殊程序的时间)。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10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需要什么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11 |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需要什么条件 | 申请条件:1、制定封场措施,编制关闭或封场污染防治方案; 2、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需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通过环境影响报告的评审。 3、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 |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12 |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去那里办理 |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平市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窗口咨询。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2208371(受理窗口)、0750-2208377(开平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0750-2290793(环评股)。 |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13 |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办理要多久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内日办结(不包括需要听证、专家审查、公示等特殊程序的时间)。 | 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不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14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需要什么条件 | 申请条件: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
15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去那里办理 |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平市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窗口咨询。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2208371(受理窗口)、0750-2208377(开平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0750-2290793(环评股)。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
16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需要什么多久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内日办结(不包括需要听证、专家审查、公示等特殊程序的时间)。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
17 | 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需要多久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内日办结(不包括需要听证、专家审查、公示等特殊程序的时间)。 | 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 |
18 | 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去那里办理 |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平市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窗口咨询。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2208371(受理窗口)、0750-2208377(开平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0750-2290793(环评股)。 | 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 |
19 | 办理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需要什么条件 | 申请条件:对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 | 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 |
20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办理要多久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我局承诺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内日办结(不包括需要听证、专家审查、公示等特殊程序的时间)。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 |
21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制定停运后的污染防治方案; 2)经营单位已经对相关设备、残留各类污染物进行了科学的、完善的处理,已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 3)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 排污单位填写《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申请表》并盖单位公章,说明申请原因和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的情况,提前三个月报恩平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环保局经现场检查,确认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符合法律规定的,环保部门予以批准。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 |
22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申请去那里办理 |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平市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窗口咨询。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2208371(受理窗口)、0750-2208377(开平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0750-2290793(环评股)。 |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转核准 |
23 | 什么时候排污许可证核发要注销? |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24 | 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发(注销)去那里办理 |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平市东兴大道爱民路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窗口咨询。地址: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50-2208371(受理窗口)、0750-2208377(开平环保局驻行政服务中心),0750-2290793(环评股)。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25 | 办理排污证核发(新申请),如需提交的监测报告,去那里找?有什么要求? | 有相应的CMA实验室计算认证的监测单位。如贵单位没有能力自行监测,也可以参考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数据查询-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中寻找。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26 |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 | 国家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48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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